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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人请收藏!这些八月外贸新规要注意啦!

发布日期: August 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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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实行新规定

7 月 15 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 15 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已开展抽查检验

7 月 13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2 年第 60 号公告,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本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抽查商品范围包括学生文具、婴童用品、家用洗碗机、电子坐便器、口腔器具、仿真饰品、儿童玩具、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热水袋等。

国际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的停泊隔离时间缩短至7天

7 月 4 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 2021 年 9 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其中,将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停泊隔离时间,从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满 14 天,调整为满 7 天。

海关新增 6 项 AEO 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

7 月 15 日,海关总署发布通知,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 6 项便利措施,主要包括:优先实验室检测、优化风险管理措施、优化加工贸易监管、优化核查作业、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优先开展属地查检。

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或将免除行政处罚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其中,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或者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 30% 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海关正式推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

7 月 5 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自 2017 年 9 月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作为海关多元化税款担保方式之一在部分海关试点。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是指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凭其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税款担保保函,向海关申请办理担保手续。

香港内地“互换通”正式启动

据第一财经,7 月 4 日,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公布两项新的金融对外开放政策:一是启动香港与内地互换通,在债券通基础上,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连接,参与两地金融衍生品市场,这一机制性安排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利率风险管理要求;二是建立人民币与港币间的常备互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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